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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冶金工业分会章程 ◎2006-11-18

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冶金工业分会章程
(2006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质量协会冶金工业分会,是中国质量协会的分支机构,简称冶金质协。英文译名为:Metallurgical Industry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缩写为:MIBCAQ。
第二条 冶金质协是由我国冶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为非赢利性机构,是我国政府推动冶金行业质量管理、建设钢铁强国的助手和联系广大冶金企业的纽带。
第三条 冶金质协的宗旨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冶金行业服务,以不断提高冶金产品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为己任,致力于提高我国冶金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第四条 冶金质协接受中国质量协会的业务领导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冶金质协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冶金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政策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国家关于冶金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二) 组织制定、实施品牌战略,引导会员单位培育、争创国家名牌产品、行业金杯奖产品,以优异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的需要。
(三) 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应用TQM、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加强基础工作,增强社会责任感,推动会员单位从优秀走向卓越。
(四) 推动会员单位建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其他先进的管理体系,在满足认证注册要求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率。
(五) 加强质量管理骨干队伍建设,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大力开展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讨,分层次做好各类培训工作。
(六) 加强产品质量的统计分析工作。完善、细化分品种的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和反馈制度,向参加填报单位和有关用户行业提供权威的品种质量数据服务。
(七) 积极开展以QC小组活动为代表的群众性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活动,表彰先进。组织开展每年一度的“质量月”活动。
(八) 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主管协会推荐;和在本协会内部,表彰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会员、集体和个人。
(九) 向有关部门反应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呼声,帮助解决在质量工作上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应会员单位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工作。
(十) 承担并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冶金质协的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事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冶金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承认冶金质协章程,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其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贯彻实施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不断追求卓越的冶金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进行审查,理事会讨论、批准。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国内外交流;有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达到两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冶金质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能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秘书处和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物。秘书处为便于开展各项活动,可设立若干专职部门,其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常务副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不能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职责,经提醒,仍无改进的,秘书处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对相关职位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经相应级别的的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罢免。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冶金质协经费来源:会费、有偿服务收入、会员单位资助、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冶金质协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书面征求会员意见,多数会员同意后,进入中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清理经费账目,处理善后事宜,并将剩余经费用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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